上海公布“一房一价”执行细则 商品房须明码标价-国内财经-中国材料网

上海公布“一房一价”执行细则 商品房须明码标价

发布日期 2011/06/29 11:09:12 来源:网络收集

为贯彻落实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〉的通知》,5月16日,上海市发改委公布“一房一价”执行细则,明确包括一、二手房在内的商品房均须明码标价。

业内人士认为,上海细则与国家发改委公布的“一房一价”规定并无太大差别,但在定价和处罚方面的缺失,使得人为的高报价仍不可避免,细则执行效果有待观察。

上海细则共11条,规定凡在上海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(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)销售新建商品房,应当实行明码标价,且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也须参照执行。

通知规定,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,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,包括:开发企业名称、楼盘名称、坐落位置、预售许可证编号或房地产权证编号、楼盘总建筑面积、当期销售房源情况、土地性质、土地使用起止年限、房屋类型、容积率、绿化率、车位配比率等;楼盘的建筑结构、装修状况以及水、电、燃气、通讯、有线电视、安全监控系统、信报箱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。

此外,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,明确标示商品房价格及其他相关因素,包括每套商品房的编号、销售状态、楼层、户型、层高、建筑面积、暂测或实测套内建筑面积、分摊共有建筑面积、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是否包含车位、房屋总价和建筑面积单价;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,采用价外馈赠方式的,应如实标明赠品的品名、数量等内容;销售地下停车位的,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编号、销售状态、面积和销售总价。值得注意的是,《通知》第八条特别提出,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